複選題
39.下列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何者應移送法院簡易庭裁處?
(A)於學校、博物館,口角紛爭,不聽禁止
(B)於主管機關明示禁止出入之處所,擅行出入不聽勸阻
(C)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
(D)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
(E)渡船、橋樑經主管機關定有通行費額,而超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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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2), B(1033), C(2208), D(901), E(2378) #1590138

詳解 (共 6 筆)

#3609797

記憶:社維法談到吵鬧的通常只罰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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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7408
(D)記憶:尚未到達妨害公務的程度,從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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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4008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45 條

地方法院簡易庭「原則」「裁定」之「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43 條

警察機關「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


 

 

 

(A)於學校、博物館,口角紛爭,不聽禁止

 

警察機關「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73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3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學校博物館、圖書館、展覽會、運動會或其他公共場所,口角紛爭或喧嘩滋事,不聽禁止者。


二、於自己經營地界內,當通行之處,有溝、井、坎、穴等,不設覆蓋或防圍者。

三、於發生災變之際,停聚圍觀,妨礙救助或處理,不聽禁止者。

四、污損祠宇、教堂、墓碑或公眾紀念之處所或設施者。

 

 

(B)於主管機關明示禁止出入之處所,擅行出入不聽勸阻


警察機關「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71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1 條

 

於主管機關明示禁止出入之處所,擅行出入不聽勸阻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

 


(C)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



地方法院簡易庭「原則」「裁定」之「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70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0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

 

一、畜養危險動物,影響鄰居安全者。

二、畜養之危險動物,出入有人所在之道路、建築物或其他場所者。

三、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



(D)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



警察機關「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72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2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E)渡船、橋樑經主管機關定有通行費額,而超額收費

 

 

地方法院簡易庭「原則」「裁定」之「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69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9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


一、渡船橋樑或道路經主管機關定有通行費額而超額收費或藉故阻礙通行者

 

二、無票或不依定價擅自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進入遊樂場所,不聽勸阻或不照章補票或補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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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2 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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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8309
(A) 於學校、博物館,口角紛爭,不聽禁止
社維法第73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學校、博物館、圖書館、展覽會、運動會或其他公共場所,口角紛爭或喧嘩滋事,不聽禁止者。
二、於自己經營地界內,當通行之處,有溝、井、坎、穴等,不設覆蓋或防圍者。
三、於發生災變之際,停聚圍觀,妨礙救助或處理,不聽禁止者。
四、污損祠宇、教堂、墓碑或公眾紀念之處所或設施者。
(B) 於主管機關明示禁止出入之處所,擅行出入不聽勸阻
社維法第71條
於主管機關明示禁止出入之處所,擅行出入不聽勸阻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C) 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
社維法第70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畜養危險動物,影響鄰居安全者。
二、畜養之危險動物,出入有人所在之道路、建築物或其他場所者。
三、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
(D) 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
社維法第72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E) 渡船、橋樑經主管機關定有通行費額,而超額收費
社維法第69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渡船、橋樑或道路經主管機關定有通行費額,而超額收費或藉故阻礙通行者。
二、無票或不依定價擅自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進入遊樂場所,不聽勸阻或不照章補票或補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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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1126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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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305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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