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灌溉事業設施範圍由興辦人劃定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後,禁止下列哪些行為?
(A)毀損埤池、圳路或附屬建造物
(B)建造工廠或房屋
(C)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D)在指定通路外行駛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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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0), B(192), C(576), D(107), E(2) #1967100

詳解 (共 2 筆)

#3724620
水利法 第 63-3 條(灌溉事業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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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9908
第 63-3 條
灌溉事業設施範圍由興辦人劃定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後,禁止下列行為:
一、填塞圳路。
二、毀損埤池、圳路或附屬建造物。
三、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四、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五、採取或堆置土石。
六、種植、採伐植物、飼養牲畜或養殖水產物。
七、其他妨礙灌溉設施安全之行為。
排注廢污水或引取圳路用水,於埤池或圳路設施上或其界限內施設建造物,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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