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1.自民國 108 年度起,下列哪些費用得自薪資收入中減除,以其餘額為薪資所得計入綜合所得總額 課稅?
(A)職業上交通費
(B)職業專用服裝費
(C)進修訓練費
(D)職業上工具支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33), B(811), C(772), D(816), E(14) #2106602

詳解 (共 3 筆)

#4242293

薪資所得計算方式可採二擇一:採定額減除20萬元或特定費用減除(每個項目最多可減除該職業薪資收入的 3%)(名模條款):

特定費用如下:

一、職業專用服裝費

職業所必需穿著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其購置、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例如:名模走秀、劇團表演者或演藝人員表演服裝等。

二、職業上工具支出

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書籍期刊及工具之支出,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超過一定金額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例如:美髮師購買理髮刀、教師購買教具等。

三、進修訓練費

參加符合規定之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

15
0
#3692548
所得稅法第14條 第三類:薪資...
(共 66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
#3682035
參照所§14第三類 第三類:薪資所得 ...
(共 20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