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4 下列關於論罪之敘述,何者錯誤?
(A)意圖侮辱法院,除去張貼於法院之文告者,成立犯罪
(B)對於法院公然侮辱者,成立犯罪
(C)於全民英檢考試中,以詐術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成立犯罪
(D)撕毀員警依規定製作之談話筆錄者,成立犯罪
統計: A(2575), B(2364), C(5545), D(950), E(4) #2138954
詳解 (共 10 筆)
在國家考試作弊是犯罪
在業界自己出的考題給的證照這種作弊就是被請出考場0分 就這樣而已 不會被抓去警察局,如多益.英檢。
O(A)意圖侮辱法院,除去張貼於法院之文告者,成立犯罪
刑法第141條
意圖侮辱公務員或公署,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共場所之文告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O(B)對於法院公然侮辱者,成立犯罪
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X(C)於全民英檢考試中,以詐術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成立犯罪
刑法第137條
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O(D)撕毀員警依規定製作之談話筆錄者,成立犯罪
刑法第138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A)、(B)選項已修法
(A) 意圖侮辱公務員,除去張貼於法院之文告者,成立犯罪
(B) 對於公務員公然侮辱者,成立犯罪
(C) 全民英檢非屬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定之國家考試,不會成立犯罪
刑法 第 137 條 妨害考試罪
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限妨害國家考試,不包括留學考、升學、入學考等
1.警員依規定制作之談話筆錄,即屬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上訴人於氣 忿中故予撕壞,致不能辨認其全部內容,顯不堪用,對其所為,自應按刑 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論罪。
刑法138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
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全民英檢的全名是“全國英語能力分級檢測定測驗”,簡稱GEPT(通用英語水平考試),它是由台灣教育部補助財團法人語言培訓中心(LTTC)研發的英語分級測驗。
額外資訊:
美國有俗稱「梅根法案」的性犯罪者資訊公開法,但台灣目前沒有類似的法律規定;所以美國政府機關會公開性侵害犯罪者的前科、照片、住址,不代表在台灣也可以任意公開性侵害犯罪者的前科、照片、住址。
雖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惟均屬已公開之個人資料,此有周刊記者自司法院網路搜尋提出之判決書在卷,均非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之範疇,或屬公開之資料。因此法院判決認為周刊公開報導張淑晶前科部分不違反個資法。
刑法 第 137 條 ( 妨害考試罪)
I 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
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II 前項之 未遂犯 罰之。
P.s 國家考試 以外 不列入 刑法 第137 條 處罰範圍
希望早點修法,國營找槍手被抓竟然只罰6萬。難怪鬼島那麼亂,重則殺人無罪,輕則作弊罰6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