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關於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
(A) 利害關係人之範圍包含大股東。所謂「大股東」係指持有保險業已發行股
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者;大股東為自然人時,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持股
數應一併計入本人之持股計算
(B) 對於單筆未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之交易,得研擬內部作業規範,該作業規
範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之決議後,
只要交易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即可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該作業規
範辦理
(C) 與單一利害關係人之交易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十
(D) 與所有利害關係人從事交易,其交易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業主權益
百分之六十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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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保險業與其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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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