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9 有關勞動基準法所定勞工工資最優先受清償之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限於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形
(B)限於勞工本於勞動契約而遭積欠之工資未滿 6 個月之部分
(C)僅優先於一般債權
(D)優先於同時擁有抵押權之債權,但後於國家租稅債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40), B(446), C(857), D(823), E(27) #1531393
統計: A(240), B(446), C(857), D(823), E(27) #1531393
詳解 (共 7 筆)
#4576677
第 28 條
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
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
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下列各款之用:
一、前項第一款積欠之工資數額。
二、前項第二款與第三款積欠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其合計數額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一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第二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五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第二項規定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第三項之一定金額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5
0
#2833600
國家要錢就對了
8
2
#2579774
原本答案為D,應修改為C,D
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