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9 有關勞動基準法所定勞工工資最優先受清償之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限於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形
(B)限於勞工本於勞動契約而遭積欠之工資未滿 6 個月之部分
(C)僅優先於一般債權
(D)優先於同時擁有抵押權之債權,但後於國家租稅債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40), B(446), C(857), D(823), E(27) #1531393

詳解 (共 7 筆)

#2207603
參與分配之債權人,除依法優先受償外,應按...
(共 34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7
1
#4576677

第 28 條

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

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

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下列各款之用:

一、前項第一款積欠之工資數額。

二、前項第二款與第三款積欠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其合計數額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一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第二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五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第二項規定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第三項之一定金額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5
0
#3221311
(A)限於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形...
(共 64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
#1668163
  參與分配之債權人,除依法優先受償外,...
(共 32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2833600

國家要錢就對了

8
2
#2581621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C,D
(共 1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7
2
#2579774

原本答案為D,應修改為C,D

 
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