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毀損台灣自來水公司之主要設備,或以其他行為使主要設備之機能發生障礙因而不能供水者,台灣自來水公司得向加害人主張哪些權利?
(A)依刑法究責
(B)民事侵權損害賠償
(C)毀損行為致水量漏失者,應負漏失水量之水費賠償責任
(D)如需停水修復時,台灣自來水公司並予追償被損供水設備修復工料費及雜費,另依停水管徑流量、停水時數、水壓及供售水量等因素,計收營業損失
統計: A(741), B(701), C(808), D(805), E(0) #3403352
詳解 (共 5 筆)
第四十一條 毀損本公司之主要設備,或以其他行為使主要設備之機能發生障礙因而不能供水者,依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因過失者,依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可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金。
未經本公司許可,擅自啟動自來水設備,致妨礙供水者,依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可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因前兩項行為,致使本公司遭受損失者,除依法訴究其刑事責任外,並應負民事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毀損行為致水量漏失者,應負漏失水量之水費賠償責任。如需停水修復時,本公司並予追償被損供水設備修復工料費及雜費,另依停水管徑流量、停水時數、水壓及供售水量等因素,計收營業損失。
第四十一條
毀損本公司之主要設備,或以其他行為使主要設備之機能發生障礙因而不能供水者,依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答案 (A) 依刑法究責);其因過失者,依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可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金。
未經本公司許可,擅自啟動自來水設備,致妨礙供水者,依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可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答案 (B) 民事侵權損害賠償)
因前兩項行為,致使本公司遭受損失者,除依法訴究其刑事責任外,並應負民事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毀損行為致水量漏失者,應負漏失水量之水費賠償責任。( 答案 (C) 毀損行為致水量漏失者,應負漏失水量之水費賠償責任)如需停水修復時,本公司並予追償被損供水設備修復工料費及雜費,另依停水管徑流量、停水時數、水壓及供售水量等因素,計收營業損失。( 答案 (D) 如需停水修復時,台灣自來水公司並予追償被損供水設備修復工料費及雜費,另依停水管徑流量、停水時數、水壓及供售水量等因素,計收營業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