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51甲之自用住宅房屋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稅率繳納地價稅,因出租他人供營業使用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查獲,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以甲未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規定於30日內申報,裁處罰鍰,並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嗣因司法院釋字第619號解釋釋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之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宣告至遲於1年內失其效力,甲乃於該號解釋公布後30日內提起再審,依現行行政法院判例,行政法院得為下列何項判決?
(A)原處分適用法令錯誤,於期限提起再審為理由,原判決應予廢棄
(B)原處分經判決確定,於期限內提起再審,惟甲非申請司法解釋之當事人,程序不合,應不予受理
(C)原處分經判決確定,惟所據以判決之法令違憲而無效,原判決失所附麗,應予廢棄
(D)原處分經判決確定,於期限內提起再審,惟原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間內尚屬有效,再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統計: A(169), B(269), C(303), D(214), E(307) #397980
詳解 (共 10 筆)
B原處分經判決確定,於期限內提起再審,惟甲非申請司法解釋之當事人,程序不合,應不予受理 →依行政訴訟法273條規定,如果甲是聲請該大法官解釋的當事人,可以依本法提起再審。但本題中甲並非提起釋憲之人,法院對甲提再審,應不受理。
D原處分經判決確定,於期限內提起再審,惟原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間內尚屬有效,再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實務見解認為,該法規雖違憲,但
因為在宣告後的一年內仍有效,所以沒有溯及對甲發生該細則適用違法的情況,法院對甲提再審,應認無理由而駁回。
釋字第 741 號 【宣告法令定期失效解釋適用原因案件範圍案】(補充725)
本院解釋憲法宣告法令違憲並應失效者,使聲請人得依據該解釋請求再審或由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等法定程序,以對其原因案件循求個案救濟,係在保障聲請人之權益,並肯定其對維護憲法之貢獻(系爭解釋理由書參照),原不因本院宣告違憲之法令立即失效或定期失效,而有不同。系爭解釋本於此旨,宣示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定期失效者,聲請人即得據以就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請求再審等救濟。該解釋雖未就「聲請人就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等語,明定其適用範圍,然由系爭解釋文所稱「本院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者」等語可知:凡本院曾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之解釋原因案件,均應予再審等個案救濟之機會。且系爭解釋係針對本院為法令定期失效宣告之解釋,應係制度性之通案規範,其適用範圍自應包括凡本院曾宣告違憲法令定期失效之解釋(含本院釋字第七二五號前之宣告違憲法令定期失效之解釋),各該解釋之聲請人均得就其原因案件循求個案救濟,以保障釋憲聲請人之權益,而非僅限於系爭解釋之聲請人始得就其據以聲請該號解釋之原因案件請求救濟,俾使系爭解釋以外其他聲請本院解釋之聲請人,於本院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違憲並定期失效後,皆能獲得應有之救濟,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並肯定其維護憲法之貢獻。本院釋字第七二五號解釋應予補充。至各該原因案件之聲請人就其個案是否符合提起再審等救濟期限與其他程序之規範,及有無理由,法院仍應依相關規定予以審查,自屬當然。
總結: 不限聲請當事人才能提
答案是不是該改了
舊題新解
依照釋字第741
1、本院解釋憲法宣告法令違憲並應失效者,使聲請人得依據該解釋請求再審或由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等法定程序,以對其原因案件循求個案救濟=》聲請釋憲原因案件聲請人得依據釋憲內容請求再審
2、釋字第725所稱「本院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者」等語可知:凡本院曾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之解釋原因案件,均應予再審等個案救濟之機會。=》聲請釋憲原因案件聲請人得依據釋憲內容,就算是法令定期失效,原因案件仍得依釋憲內容請求再審。
3、結論:如果甲有就其案件聲請釋憲,得依釋字第619號解釋內容聲請再審,法院應實質審理,不得僅以選項D為理由駁回甲之聲請再審;如甲未就其案件聲請釋憲,則結果如B。故本題答案為B、C
這題一定會再出一次..^^
最高行政法院就是愛耍嘴皮子..逼人申請釋憲打臉..判決超欠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