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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0年 - 100-1 專技高考_律師: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18479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0年 - 100-1 專技高考_律師: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18479

年份:100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複選題
51 甲之自用住宅房屋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稅率繳納地價稅,因出租他人供營業使用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查獲,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以甲未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規定於 30 日內申報,裁處罰鍰,並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嗣因司法院釋字第 619 號解釋釋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之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宣告至遲於 1 年內失其效力,甲乃於該號解釋公布後 30 日內提起再審,依現行行政法院判例,行政法院得為下列何項判決?
(A)原處分適用法令錯誤,於期限提起再審為理由,原判決應予廢棄
(B)原處分經判決確定,於期限內提起再審,惟甲非申請司法解釋之當事人,程序不合,應不予受理
(C)原處分經判決確定,惟所據以判決之法令違憲而無效,原判決失所附麗,應予廢棄
(D)原處分經判決確定,於期限內提起再審,惟原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間內尚屬有效,再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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