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7 有關公務人員得否提起行政爭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受免職之懲處者,對公務員有重大之影響,可提起復審及行政訴訟
(B)年終考續列丁等者,對公務員有重大之影響,可提起復審及行政訴訟
(C)將高職等公務員調任低職等時,僅得申訴,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D)年終考績列乙等僅為內部管理措施,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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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 B(189), C(5921), D(1638), E(16) #1357588
統計: A(90), B(189), C(5921), D(1638), E(16) #1357588
詳解 (共 8 筆)
#2285054
依釋字第 298 號解釋所揭示之重要性理論,可提起行政訴訟加以救濟,而非不得提起行政訴訟,故選項(C)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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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669715
D選項:保訓會函釋「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
陸、考核獎懲
四、年終(另予)考績
(ㄧ)考列甲等/乙等核發考績通知書➡️行政處分(定性)
以上所知年終考績乙等列為行政處分,適用復審、行政訴訟。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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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0519
邪惡的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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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0897
釋字第785號【公務人員訴訟權保障及外勤消防人員勤休方式與超勤補償案】
- 解釋爭點
1.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就影響其權益之不當公權力措施,於申訴、再申訴後,不得續向法院請求救濟,是否違憲?
2.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有關外勤消防人員「勤一休一」勤休方式及超時服勤補償之相關規定,是否違憲?
- 解釋文
- 1 本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人民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與其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發生公法上爭議,認其權利遭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權利之必要,自得按相關措施與爭議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並不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而異其公法上爭議之訴訟救濟途徑之保障。中華民國92年5月28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第1項、第78條及第84條規定,並不排除公務人員認其權利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其權利之必要時,原即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請求救濟,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均尚無違背。
- 2 公務員服務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每週應有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及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等機關(構),為全年無休服務民眾,應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並未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實施輪班、輪休制度,設定任何關於其所屬公務人員服勤時數之合理上限、服勤與休假之頻率、服勤日中連續休息最低時數等攸關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護要求之框架性規範,不符憲法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之保護要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之意旨有違。相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3年內,依本解釋意旨檢討修正,就上開規範不足部分,訂定符合憲法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護要求之框架性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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