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717.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使勞工於第 36 條所定休息日工作者,其工資
之加給,下列哪些正確?
(A)延長工作時間在 2 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
小時工資額加給 3 分之 1 以上
(B)工作時間在 2 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
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 1 又 3 分之 1 以上
(C)再延長工作時間在 2 小時以
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 3 分之 2 以上
(D)工作 2 小時後再繼續
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 1 又 3 分之 2 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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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68), C(41), D(75), E(0) #3020673
統計: A(41), B(68), C(41), D(75), E(0) #3020673
詳解 (共 1 筆)
#5803482
勞動基準法 第 24 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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