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783.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有關交付仲裁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者,雙方當事人得共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
(B)勞資爭議經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得不經調解,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
(C)勞資爭議當事人之一方為教師者,其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應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始得向直轄市或縣(市)申請交付仲裁
(D)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經調解不成立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影響公眾生活及利益情節重大,得依職權交付仲裁,並通知雙方當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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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10), C(8), D(8), E(0) #3779513
統計: A(16), B(10), C(8), D(8), E(0) #3779513
詳解 (共 2 筆)
#7311618
選項 (C) 的錯誤點:教師的爭議處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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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敘述: 「其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應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始得向直轄市或縣(市)申請交付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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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6 條規定,教師之勞資爭議,不適用本法關於「調整事項」之調解及仲裁程序。也就是說,教師的勞資爭議在「調整事項」上(例如要求調薪、工時變更),根本不適用交付仲裁的規定,無論雙方是否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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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觀念: 教師的爭議處理有其特殊性(教育基本法及相關配套),其勞資爭議的處理程序與一般勞工不同。
選項 (D) 的錯誤點:主管機關的「職權交付仲裁」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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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敘述: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經調解不成立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影響公眾生活及利益情節重大,得依職權交付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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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仲裁」的權力,僅限於「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絕不可以運用在「權利事項」。
| 特徵 | 權利事項 (Rights Dispute) | 調整事項 (Interest Dispute) |
| 性質 | 法律解釋與執行 | 勞動條件之變更或新創 |
| 核心問題 | 「已經欠我什麼?」(過去式) | 「未來薪水要多少?」(未來式) |
| 解決途徑 | 司法訴訟、調解、合意仲裁 | 調解、強制仲裁 (由機關依職權) |
| 強制性 | 不得強制仲裁 | 情節重大時,得強制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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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1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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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交付仲裁的時機: 必須在「調解不成立」後,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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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職權介入的限制: 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仲裁是有門檻的,通常僅限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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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事項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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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公眾生活及利益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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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主管機關之裁決委員會(或相關機制)認定後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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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事項與調整事項的根本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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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事項(涉及契約、法令爭議):偏向司法性質,通常最終透過「法院訴訟」或「裁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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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事項(涉及福利、薪資爭議):偏向勞資自治與協商,通常透過「調解」與「仲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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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叮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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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事項」不得強迫仲裁: 權利事項爭議強調的是「法的適用」,如果調解不成立,勞方通常選擇去法院打官司(給付薪資、確認僱傭關係等),國家不能強迫他們交付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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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事項」可依職權: 調整事項涉及的是公共利益與社會穩定,因此主管機關在重大爭議時,才有依職權交付仲裁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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