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8 保險法第 107 條規定,未滿 15 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身保險契約,下列何者錯誤?
(A)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 15 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B)被保險人滿 15 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C)被保險人滿 15 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D)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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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 B(186), C(182), D(267), E(3) #1326253

詳解 (共 1 筆)

#4022308
99年2月3日起施行之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條文內容如下:
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考量其他法律可能對未成年人等投保死亡保險另有規定,為利各部會政策推動,爰於第5項明定「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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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93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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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107條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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