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8 下列何者非屬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婚姻與家庭之敘述?
(A)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適用法律不溯既往原則
(B)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
(C)婚姻與家庭受憲法制度性保障
(D)婚姻自由應受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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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02), B(854), C(451), D(977), E(33) #1320209
統計: A(1602), B(854), C(451), D(977), E(33) #1320209
詳解 (共 7 筆)
#3291440
(B,C)釋字554號
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參照本院釋字第三六二號、第五五二號解釋)。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性行為自由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固得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惟依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始受保障。是性行為之自由,自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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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7809
大法官會議於民國95年做成釋字第620號解釋,宣告上開決議已不再援用,明白指出民法第1030-1具有不真正溯及既往的效力,亦即採聯合財產制的夫妻於民國74年6月4日修法以前結婚,婚姻消滅的時點是在修法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財產亦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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