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91 下列何者不屬於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安全準備的來源?
(A)政府每年編列預算
(B)保險費滯納金
(C)菸酒健康福利捐收入之一定比例
(D)社會福利彩券收益之一定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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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82), B(688), C(170), D(581), E(7) #146257

詳解 (共 10 筆)

#111329
63

本保險為平衡保險財務,應提列安全準備,其來源如下:

1
由每年度保險費收入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提撥;其提撥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2
本保險每年度收支之結餘。
3
保險費滯納金。
4
本保險安全準備所運用之收益。

本保險年度收支發生短絀時,應由本保險安全準備先行填補。

64

政府得開徵菸酒社會健康保險附加捐,將收入提列為安全準備。前項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定之,並不受財政收支劃分法有關條文規定之限制。

65

政府應提撥社會福利彩券收益之一定比例,提列為本保險安全準備。前項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定之,並不受財政收支劃分法有關條文規定之限制。

41
4
#338664
76條
本保險為平衡保險財務,應提列安全準備,其來源如下: 一、本保險每年度收支之結餘。 二、本保險之滯納金。 三、本保險安全準備所運用之收益。 四、政府已開徵之菸、酒健康福利捐。 五、依其他法令規定之收入。 本保險年度收支發生短絀時,應由本保險安全準備先行填補。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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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483
這題依 現行法律  已沒有d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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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619168

名  稱    全民健康保險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00.01.26 修正之第 1~10、12~26、29~34、36~104 條條文,
定自中華民國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1 條 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本保險),以提供醫療服務,特制定本法。

本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於保險對象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依本法規定給與保險給付。

 

第 8 條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

 

第 八 章 安全準備及行政經費

第 76 條 本保險為平衡保險財務,應提列安全準備,其來源如下:

一、本保險每年度收支之結餘。

二、本保險之滯納金。

三、本保險安全準備所運用之收益。

四、政府已開徵之菸、酒健康福利捐。

五、依其他法令規定之收入。

本保險年度收支發生短絀時,應由本保險安全準備先行填補。

第 77 條 本保險之基金,得以下列方式運用:

一、公債、庫券及公司債之投資。

二、存放於公營銀行或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有利於本保險之投資。

第 78 條 本保險安全準備總額,以相當於最近精算一個月至三個月之保險給付支出為原則。

 

 

名  稱    公益彩券發行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5 月 28 日

 

第 6 條 本法所稱盈餘,指售出彩券券面總金額扣除應發獎金總額及發行彩券銷管費用或為發行彩券而舉辦之活動費用後之餘額。但發行彩券銷管費用不得超過售出彩券券面總金額百分之十五。

發行機構應將各種公益彩券發行之盈餘專供政府補助國民年金、全民健康保險準備及社會福利支出之用,其中社會福利支出,應以政府辦理社會保險、福利服務、社會救助、國民就業、醫療保健之業務為限,並不得充抵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已分配及補助之社會福利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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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486357
  • 一、本保險每年度收支之結餘
  • 二、本保險之滯納金。
  • 三、本保險安全準備所運用之收益
  • 四、政府已開徵之菸、酒健康福利捐。 
  • 五、依其他法令規定之收入。 
  • 法令收支滯納福利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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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6459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76 條
本保險為平衡保險財務,應提列安全準備,其來源如下:
一、本保險每年度收支之結餘。
二、本保險之滯納金。
三、本保險安全準備所運用之收益。
四、政府已開徵之菸、酒健康福利捐。
五、依其他法令規定之收入。
本保險年度收支發生短絀時,應由本保險安全準備先行填補。

公益彩券發行條例
第 6 條
本法所稱盈餘,指售出彩券券面總金額扣除應發獎金總額及發行彩券銷管費用或為發行彩券而舉辦之活動費用後之餘額。但發行彩券銷管費用不得超過售出彩券券面總金額百分之十五。
發行機構應將各種公益彩券發行之盈餘專供政府補助國民年金、全民健康保險準備及社會福利支出之用,其中社會福利支出,應以政府辦理社會保險、福利服務、社會救助、國民就業、醫療保健之業務為限,並不得充抵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已分配及補助之社會福利經費。
為監理盈餘分配及運用事宜,主管機關應設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由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相關學者專家及社會福利團體代表組成之;其中政府代表不得超過二分之一。委員會之重大決議需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方得執行。
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依第二項規定所得盈餘補助款,應依該項社會福利範圍專款專用,並按季公開運用情形。主管機關應定期以網際網路方式,公告彩券盈餘之運用情形;其公告及前項組成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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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200
?(A)政府每年編列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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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2489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A,D
(共 1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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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26

哪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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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711
多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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