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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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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 - 2010年司法考试(卷二)#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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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99年 - 2010年司法考试(卷二)#10927 |
科目:
司法考试◆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99年 - 2010年司法考试(卷二)#10927
年份:
99年
科目:
司法考试◆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
複選題
93.关于致丙重伤的行为,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乙明确叫甲停车,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B)甲、乙构成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
(C)甲的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对于丙的重伤后果,乙不应当负责
(D)乙没有实施共同伤害行为,不构成犯罪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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