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票即付之本票,其票據上之權利,對本票發票人,自何日起算?多久期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
(A) 發票日;三年
(B) 到期日;三年
(C) 發票日;一年
(D) 到期日;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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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6), B(111), C(43), D(10), E(0) #560745

詳解 (共 2 筆)

#1564161
依照票據法第22條第一項票據上之權利,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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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2348

票據法第22條規定: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支票自提示日起算。

匯票、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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