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選委員會辦理廠商評選,應由各評選委員分別於機關備具之評分表逐項載明各受評廠商 之評分,不得由評選委員先行逐項討論後方予以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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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79), C(0), D(0), E(0) #175607

詳解 (共 1 筆)

#6899127

根據《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及相關執行程序,評選委員在評分前,必須先就評選項目進行討論。

法規依據:

  •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條之1第1項:

    評選時,應就各評選項目、受評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再行評分或序位評比。

正確程序應為:

  1. 聽取廠商簡報及答詢(如有此程序)。

  2. 工作小組報告初審意見。

  3. 全體委員逐項討論各評選項目、受評廠商資料及初審意見。

  4. 討論完畢後,各評選委員分別於機關備具之評分(比)表上逐項載明評分或序位。

重點:

  • 「逐項討論」的目的是讓所有委員對評選項目和廠商資料有一致的理解和看法,釐清廠商間的差異性或疑慮,以確保評分的公正性。

  • 「分別評分」的目的是避免委員間相互影響,確保評分的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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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495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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