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選委員會辦理廠商評選,應由各評選委員分別於機關備具之評分表逐項載明各受評廠商 之評分,不得由評選委員先行逐項討論後方予以評分。
(A)o;
(B)x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9), B(79), C(0), D(0), E(0) #175607
統計: A(29), B(79), C(0), D(0), E(0) #175607
詳解 (共 1 筆)
#6899127
根據《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及相關執行程序,評選委員在評分前,必須先就評選項目進行討論。
法規依據:
-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條之1第1項:
評選時,應就各評選項目、受評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再行評分或序位評比。
正確程序應為:
-
聽取廠商簡報及答詢(如有此程序)。
-
工作小組報告初審意見。
-
全體委員逐項討論各評選項目、受評廠商資料及初審意見。
-
討論完畢後,各評選委員分別於機關備具之評分(比)表上逐項載明評分或序位。
重點:
-
「逐項討論」的目的是讓所有委員對評選項目和廠商資料有一致的理解和看法,釐清廠商間的差異性或疑慮,以確保評分的公正性。
-
「分別評分」的目的是避免委員間相互影響,確保評分的獨立性。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