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學界與政界皆有提倡縣市合併之議,以對應區域治理之問題,然此牽涉到行政區劃調整之法源依據。依我國憲法本文之規定,行政區劃之調整應如何處理?
(A)中央立法機關通過區域計畫
(B)中央立法機關通過行政區劃法
(C)中央行政機關得自行發布行政命令
(D)各相關地方自治團體得在彼此同意後自行訂定自治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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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 B(1647), C(37), D(131), E(0) #149543

詳解 (共 3 筆)

#813945
憲法 § 108 行政區劃 → 由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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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9032
草案都出來啦https://www.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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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9680
憲法第108條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 省縣自治通則。
二 行政區劃 。
三 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 教育制度。
五 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 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 公用事業。
八 合作事業。
九 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十 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十一 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二 土地法。
十三 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十四 公用徵收。
十五 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十六 移民及墾殖。
十七 警察制度。
十八 公共衛生。
十九 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十 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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