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之後續邀標方式應逐一函邀,不須公告為之。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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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59), C(0), D(0), E(0) #175925
統計: A(19), B(59), C(0), D(0), E(0) #175925
詳解 (共 1 筆)
#6891657
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2項規定,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1條第1項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後,於辦理後續採購時,可以擇一採用下列方式邀請廠商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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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即題幹所謂的「逐一函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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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即「公告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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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辦理廠商資格審查文件所標示之邀請順序,依序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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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抽籤方式擇定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結論:
機關可以選擇「公告邀請」,所以「不須公告為之」的說法是錯誤的,機關有權利選擇以公告方式邀請合格廠商名單內的廠商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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