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假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選項皆是
(B)假處分所必要之方法,由法院以裁定酌定之
(C)法院為撤銷假處分之裁定前,有必要時始例外命債權人陳述意見
(D)若假處分之聲請非有日後不能或甚難執行之虞時,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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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0), B(96), C(746), D(88), E(0) #343477

詳解 (共 3 筆)

#434301
民訴法第 532 條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
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民訴法第 535 條
假處分所必要之方法,由法院裁定酌定之。
前項裁定,得選任管理人及命令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
民訴法第 536 條
假處分保全請求,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或債務人將因假處分而 受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或有其他特別情事者,法院始得於假處分裁定內 ,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免為或撤銷假處分。
假處分裁定未依前項規定為記載者,債務人亦得聲請法院許其供擔保後撤 銷假處分。
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使債權人陳述意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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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法院為撤銷假處分之裁定前,有必要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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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36 條

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或債務人將因假處分
受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或有其他特別情事者,法院始得於假處分裁定內
,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免為或撤銷假處分
假處分裁定未依前項規定為記載者,債務人亦得聲請法院許其供擔保後撤
假處分
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使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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