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債權人之撤銷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以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為限,始得撤銷
(B)債務人之行為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亦得撤銷
(C)撤銷權之行使,限於聲請法院為之,不得以意思表示為之
(D)撤銷權自債務人行為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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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3), B(116), C(466), D(195), E(0) #155771
統計: A(183), B(116), C(466), D(195), E(0) #155771
詳解 (共 10 筆)
#1013993
(A)民法第244條第一項第二項: 有償行為
(B)民法第244條第三項: 不得撤銷(ex具專屬性不適用)
(D)民法第255條: "知"有撤銷原因:1年. 自"行為時"起: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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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681
| 第 244 條 |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 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 ,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 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 |
| 第 245 條 | 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 ,經過十年而消滅。 |
| 第 244 條 |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 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 ,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 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 |
| 第 245 條 | 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 ,經過十年而消滅。 |
| 第 244 條 |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 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 ,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 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 |
| 第 245 條 | 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 ,經過十年而消滅。 |
| 第 244 條 |
| 第 244 條 |
| 第 244 條 |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
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
,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
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第 245 條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
經過十年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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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908
回樓上
(D)民法第245條: "知"有撤銷原因:1年. 自"行為時"起:10年
( 不是255 你可能打錯囉 )
(D)民法第245條: "知"有撤銷原因:1年. 自"行為時"起:10年
( 不是255 你可能打錯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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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107
建議要複製貼上一段文字或表格前,請先在筆記本整理下會比較好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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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0753
(A)A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以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為限,始得撤銷
(B)B債務人之行為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亦得撤銷
(C)C撤銷權之行使,限於聲請法院為之,不得以意思表示為之
(D)D撤銷權自債務人行為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修改
(A)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以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為限,始得撤銷
(B)債務人之行為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亦得撤銷
(C)撤銷權之行使,限於聲請法院為之,不得以意思表示為之
(D)撤銷權自債務人行為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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