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因背義而撤銷贈與之原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贈與人三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B)對於贈與人配偶,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C)對於贈與人之直系血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D)對於贈與人之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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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3), B(47), C(68), D(205), E(0) #750391

詳解 (共 3 筆)

#1013711
第416條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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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1624
這題是刑法吧?怎麼在民法題目裡
(共 1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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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1085

第 416 條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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