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婚姻之撤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採列舉規定,其撤銷須依訴訟方式為之,並採不溯及既往主義
(B)採列舉規定,有撤銷權人之撤銷,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採不溯及既往主義
(C)採列舉規定,其撤銷須依訴訟方式為之,撤銷後婚姻視為自始無效
(D)採例示規定,有撤銷權人之撤銷,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撤銷後婚姻視為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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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3), B(259), C(140), D(55), E(0) #526655
統計: A(673), B(259), C(140), D(55), E(0) #526655
詳解 (共 2 筆)
#768727
婚姻之撤銷,採列舉規定(瑕疵婚姻),以訴為之(且有一定除斥期間)
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朔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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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5366
採"列舉"規定,其撤銷方式依"訴訟"為之,且採不溯及既往主義。
第 989 條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
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第 990 條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一條之規定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
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結婚後已逾一年,或已懷胎者,不
得請求撤銷。
第 991 條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者,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得向法院請求
撤銷之。但結婚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第 995 條
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但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已逾三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第 996 條
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者,得於常態回復後六
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第 997 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第 998 條 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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