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府際合作治理的屬性,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府際合作治理的權力主體趨於一元化
(B)府際合作治理是一種網絡治理
(C)府際合作治理是一種制度的設計
(D)府際合作治理是一種多中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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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63), B(48), C(28), D(41), E(0) #153458

詳解 (共 1 筆)

#6242694

一國各級政府或其所屬機關,面對共同問題或發展的需要,採取合作的方式辦理特定事務,或是採行一致的運作標準。

包括兩種類型: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關係。
前者為垂直互動關係:著重中央與地方政府間的互動。例:中央政府與臺北市政府、屏東縣政府之間的關係。
其互動模式:
1、中央對地方自治的監督:地方政府的施政作為,不可違背憲法或法律,中央政府有對地方自治監督的權力。
2、地方自主性提升:我國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是採取「均權制度」,由立法院解決中央與地方的權限爭議。近年來地方的自主性逐漸增加,中央推行政策上亦常需和地方協商。
後者為水平互動關係:同級地方政府間的關係,強調彼此之間的相互合作。例:臺北市與高雄市(直轄市層級)、彰化縣與臺東縣(縣、市層級)或屏東市與萬丹鄉(鄉、鎮、市層級)。其互動模式:相互合作解決跨域性議題。例:整治流經好幾個縣市的河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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