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決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者,建 造費用得以底價之百分之八十代之;
(B)工程於履約期間有契約變更、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服務費用得視實際情形協議增減之;
(C)建造費用,指工程完成時之實際施工成本;
(D)建築 師依法律規定須交由結構、電機或冷凍空調等技師或消防設備師辦理之工程所需費用,依實際簽證 費用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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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13), C(13), D(64), E(0) #175825
統計: A(26), B(13), C(13), D(64), E(0) #175825
詳解 (共 2 筆)
#6988620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2條規定:
「建築師依法律規定須交由結構、電機或冷凍空調等技師或消防設備師辦理之工程所需費用,應另行議定,不包括於本法所定之服務費用內。」
這表示這類專業技師的費用是額外單獨議定給付,不屬於以「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算出來的服務費用範圍。該費用是另行議定,並非直接「依實際簽證費用給付」,因此選項 (D) 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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