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扶養之權利、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子女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對父母之扶養義務
(B)父母以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始受子女之扶養
(C)離婚後僅由行使親權之一方,對未成年子女負扶養義務
(D)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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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3), B(112), C(29), D(1739), E(0) #220544

詳解 (共 2 筆)

#730486
第 1116-2 條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第 1117 條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第 1118 條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 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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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335
第 1116-2 條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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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684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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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扶養之權利、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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