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於勞工到職之當日,列表通知勞工保險局申報加保時,其保險效力之開始以何時作為起算:
(A)自通知之當日起算
(B)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C)自勞工保險局之同意日起算
(D)由勞工與雇主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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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0), B(131), C(32), D(4), E(0) #346515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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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條例外第72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的開始,均自通知翌日起算。 要分清楚 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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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297
第 十一 條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但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除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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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888
勞工保險條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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