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規定,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 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是屬於:
(A)兼任教師
(B)代課教師
(C)代理教師
(D)支援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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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79), C(8), D(2), E(0) #3791479
統計: A(13), B(79), C(8), D(2), E(0) #3791479
詳解 (共 2 筆)
#7281202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定義如下:
一、兼任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編
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之課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者。
二、代課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
之課務者。
三、代理教師: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
之課務者。
本辦法依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定義如下:
一、兼任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編
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之課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者。
二、代課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
之課務者。
三、代理教師: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
之課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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