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關於連帶債務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連帶債務人相互間,縱因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單獨負責之事由所致之損害及支付之費用,仍應平 均分擔義務
(B)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 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但不得請求利息
(C)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求償權人與他債務人按照 比例分擔之
(D)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而他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分擔之部分已免責者,無須 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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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1), B(732), C(2449), D(343), E(0) #2813057

詳解 (共 9 筆)

#5544576

民法第 280 條 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但因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單獨負責之事由所致之損害及支付之費用,由該債務人負擔

民法第 281 條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

前項情形,求償權人於求償範圍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民法第 282 條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求償權人與他債務人按照比例分擔之。但其不能償還,係由求償權人之過失所致者,不得對於他債務人請求其分擔。

前項情形,他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分擔之部分已免責者,仍應依前項比例分擔之規定,負其責任

(A) 由該債務人負擔才對

(B)包括免責時起之利息

(C)正確

(D)仍要負責

解答內容引述自蔡志雄律師民法概要完整試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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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連帶債權及債務應平均分擔;1人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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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連帶債務 (C)連帶債務人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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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0844

(A)

民法 第280條:
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但因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單獨負責之事由所致之損害及支付之費用由該債務人負擔


(B)
民法 第281條1項: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


(C)
民法 第282條1項: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求償權人他債務人按照比例分擔之。但其不能償還,係由求償權人之過失所致者,不得對於他債務人請求分擔


(D)
民法 第282條2項:
前項情形,他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分擔之部分已免責者仍應依前項比例分擔之規定,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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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5312
補充(C)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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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因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單獨負責之事由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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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8346

(A)民法第280條:

連帶債務人相互間,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平均分擔義務,
「但因債務人中之一人 應單獨負責之事由
所致之損害及支付之費用,由該債務人負擔。」

(B)民法第281條:
1.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
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
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
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
自免責時期之利息

2.前項情形,
求償權人於求償範圍內,
承受債權人之權利。
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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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5108
<相關舉例> 民法282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求償
權人與他債務人按照比例分擔之。但其不能償還,係由求償權人之過失所
致者,不得對於他債務人請求其分擔。
前項情形,他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分擔之部分已免責者,仍應依前項比例分
擔之規定,負其責任。


求償權人是什麼?為何也要和其他債務人分擔債務??可舉例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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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者拙見:
甲借款300萬予A,B,C三人,三人承諾債務連帶,今甲向B請求返還300萬元,B清償後始得知A於B清償甲300萬前,已因病往生其繼承人皆拋棄繼承.
此例B為求償權人,故B得向C請求150萬元,其中100萬是原本各自內部分攤額,另50萬系按民法282條第1項規定之分攤額
即前提是非求償權人之過失所致多負擔之債務.

求償權人是什麼?==>B
為何也要和其他債務人分擔債務??==>為了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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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https://app.yamol.tw/item/306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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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0557
(A) 連帶債務人相互間,縱因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單獨負責之事由所致之損害及支付之費用,仍應平 均分擔義務
  第 280 條
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但因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單獨負責之事由所致之損害及支付之費用,由該債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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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 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但不得請求利息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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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而他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分擔之部分已免責者,無須 負其責任
1.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求償權人與他債務人按照比例分擔之。但其不能償還,係由求償權人之過失所致者,不得對於他債務人請求其分擔。
2. 前項情形,他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分擔之部分已免責者,仍應依前項比例分擔之規定,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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