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關於連帶債務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連帶債務人相互間,縱因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單獨負責之事由所致之損害及支付之費用,仍應平 均分擔義務
(B)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 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但不得請求利息
(C)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求償權人與他債務人按照 比例分擔之
(D)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而他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分擔之部分已免責者,無須 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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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1), B(732), C(2449), D(343), E(0) #2813057
統計: A(561), B(732), C(2449), D(343), E(0) #2813057
詳解 (共 9 筆)
#5544576
民法第 280 條 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但因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單獨負責之事由所致之損害及支付之費用,由該債務人負擔。
民法第 281 條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
前項情形,求償權人於求償範圍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民法第 282 條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求償權人與他債務人按照比例分擔之。但其不能償還,係由求償權人之過失所致者,不得對於他債務人請求其分擔。
前項情形,他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分擔之部分已免責者,仍應依前項比例分擔之規定,負其責任。
(A) 由該債務人負擔才對
(B)包括免責時起之利息
(C)正確
(D)仍要負責
解答內容引述自蔡志雄律師民法概要完整試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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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0844
(A)
民法 第280條:
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但因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單獨負責之事由所致之損害及支付之費用,由該債務人負擔。
(B)
民法 第281條1項: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
(C)
民法 第282條1項: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求償權人與他債務人按照比例分擔之。但其不能償還,係由求償權人之過失所致者,不得對於他債務人請求其分擔。
(D)
民法 第282條2項:
前項情形,他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分擔之部分已免責者,仍應依前項比例分擔之規定,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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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8346
(A)民法第280條:
連帶債務人相互間,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平均分擔義務,
「但因債務人中之一人 應單獨負責之事由
所致之損害及支付之費用,由該債務人負擔。」
(B)民法第281條:
1.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
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
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
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
並自免責時期之利息。
2.前項情形,
求償權人於求償範圍內,
承受債權人之權利。
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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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5108
<相關舉例> 民法282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求償
權人與他債務人按照比例分擔之。但其不能償還,係由求償權人之過失所
致者,不得對於他債務人請求其分擔。
前項情形,他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分擔之部分已免責者,仍應依前項比例分
擔之規定,負其責任。
求償權人是什麼?為何也要和其他債務人分擔債務??可舉例嗎?謝謝~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求償
權人與他債務人按照比例分擔之。但其不能償還,係由求償權人之過失所
致者,不得對於他債務人請求其分擔。
前項情形,他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分擔之部分已免責者,仍應依前項比例分
擔之規定,負其責任。
求償權人是什麼?為何也要和其他債務人分擔債務??可舉例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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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者拙見:
甲借款300萬予A,B,C三人,三人承諾債務連帶,今甲向B請求返還300萬元,B清償後始得知A於B清償甲300萬前,已因病往生其繼承人皆拋棄繼承.
此例B為求償權人,故B得向C請求150萬元,其中100萬是原本各自內部分攤額,另50萬系按民法282條第1項規定之分攤額
即前提是非求償權人之過失所致多負擔之債務.
求償權人是什麼?==>B
為何也要和其他債務人分擔債務??==>為了公平
甲借款300萬予A,B,C三人,三人承諾債務連帶,今甲向B請求返還300萬元,B清償後始得知A於B清償甲300萬前,已因病往生其繼承人皆拋棄繼承.
此例B為求償權人,故B得向C請求150萬元,其中100萬是原本各自內部分攤額,另50萬系按民法282條第1項規定之分攤額
即前提是非求償權人之過失所致多負擔之債務.
求償權人是什麼?==>B
為何也要和其他債務人分擔債務??==>為了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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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https://app.yamol.tw/item/306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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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0557
(A) 連帶債務人相互間,縱因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單獨負責之事由所致之損害及支付之費用,仍應平 均分擔義務
第 280 條
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但因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單獨負責之事由所致之損害及支付之費用,由該債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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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 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但不得請求利息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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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而他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分擔之部分已免責者,無須 負其責任
1.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求償權人與他債務人按照比例分擔之。但其不能償還,係由求償權人之過失所致者,不得對於他債務人請求其分擔。
2. 前項情形,他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分擔之部分已免責者,仍應依前項比例分擔之規定,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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