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雇主聘僱何種外國人從事工作,免繳就業安定費?
(A)獲准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續受聘僱從事工作,連續居留滿 3 年,品行端正,且有住所者
(B)經獲准與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
(C)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D)獲准居留之難民
統計: A(120), B(242), C(228), D(1172), E(0) #1402433
詳解 (共 6 筆)
就服法 第51條:
雇主聘僱下列外國人從事工作,得不受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
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十七條第五款、
第七十二條第四款及第七十四條規定之限制,並免依第五十五條規定繳納
就業安定費:
一、獲准居留之難民。
二、獲准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續受聘僱從事工作,連續居留滿五年,品行端
正,且有住所者。
三、經獲准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
四、經取得永久居留者。
也許從為什麼要免繳就業安定費或什麼是就業安定費來解
就業服務法55條 就業安定費,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
這樣配合上述的法條,再來理解難民為經濟上的弱勢,以後就不會忘記了
(A)獲准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續受聘僱從事工作,連續居留滿 3 年,品行端正,且有住所者→五年
(B)經獲准與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
(C)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錯誤)
(D)獲准居留之難民 .(正確)
免繳納就業安定費:
一、獲准居留之難民。
二、獲准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續受聘僱從事工作,連續居留滿五年,品行端
正,且有住所者。
三、經獲准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
四、經取得永久居留者。
免繳納就業安定費:
難民、工作5年、取得永居、與本國直血共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