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甲向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下稱金門地院)起訴主張伊持有乙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 200 萬元之支票乙 紙,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乙如數給付票款。第一審判決甲全部敗訴,甲不服提起上訴。嗣於第二 審程序中,甲主張審理本件訴訟之含兼任該院院長在內之合議庭 3 位法官有迴避之事由,聲請均應迴 避。而金門地院於本件法官迴避聲請時之法官人數,含兼任院長為 5 人。關於法官迴避,下列敘述何 者正確?
(A)本件訴訟為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適用簡易訴訟程序。關於本件法官迴避之聲請,由金門地院 法官 1 人獨任裁定
(B)因金門地院之法官不足法定人數,不能組成合議庭,由該院兼院長之法官裁定
(C)因金門地院之法官不足法定人數,不能組成合議庭,關於本件法官迴避之聲請,由直接上級法院即 最高法院裁定
(D)因金門地院之法官不足法定人數,不能組成合議庭,關於本件法官迴避之聲請,由直接上級法院即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裁定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5), B(15), C(68), D(29), E(0) #3524962
統計: A(15), B(15), C(68), D(29), E(0) #3524962
詳解 (共 4 筆)
#6749555
首先票據相關要用簡易程序
簡易是地方簡易庭、地方普通庭、最高法院
然後回避是由法官所屬以法院合議裁定,人數不足合議者,由兼院長之法官,再不行由直接上級法院
他是在二審提出但是院長不能裁定所以由上級法院最高法院裁定
12
0
#6869713

6
0
#6964365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網站:
本院管轄
一、管轄事件
(一)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之民、刑事訴訟上訴案件。
(二)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裁定之抗告案件。
(三)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之第一審案件(以本院為第一審)。
(四)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
https://kmh.judicial.gov.tw/tw/cp-2719-283790-62be5-141.html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