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今年 25 歲的甲於大學畢業後,並未取得記帳士資格,也未依其他法律取得執行報稅業務資格,即擅自執 行委任報稅及稅務諮詢等業務,請問依記帳士法第 34 條規定,應給予何種處罰?
(A)初犯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B)初犯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C)初犯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D)初犯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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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8), B(938), C(40), D(131), E(0) #2812972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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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取得記帳士資格,擅自執行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之記帳士業務者,除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或其他法令規定得執行報稅業務者外,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所定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受第一項處分三次以上,仍繼續從事記帳士業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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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第34條 未依法取得記帳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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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金罚金是法院依據刑法處罰的刑罰,會產生刑事前科紀錄;而罰鍰罰鍰則是行政機關針對違反行政法規的行為所處的行政罰,不會有刑事前科紀錄,例如交通違規罰單。 主要區別在於處罰的法律性質(刑罰vs. 行政罰)、裁罰機關(法院vs. 行政機關)、以及後續產生的法律效果(刑事前科vs. 無刑事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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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取得記帳士資格,擅自執行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之記帳士業務者,除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或其他法令規定得執行報稅業務者外,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所定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受第一項處分三次以上,仍繼續從事記帳士業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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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4366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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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696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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