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省應承何機關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
(A)總統
(B)省主席
(C)行政院
(D)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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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9), B(1080), C(7177), D(1091), E(0) #1808916
統計: A(439), B(1080), C(7177), D(1091), E(0) #1808916
詳解 (共 5 筆)
#2853061
第 9 條 (省縣自治)n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n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n十二條之限制:n一、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n 統任命之。n二、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n 之。n三、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n四、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n五、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n六、中央與省、縣之關係。n七、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n台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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