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據國民教育法之規定,校務會議成員,應包括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及職工 代表,並應邀請學生列席會議;採教師代表為組成成員者,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幾分 之幾?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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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4), B(502), C(14), D(22), E(0) #3189545

詳解 (共 6 筆)

#6004445

國民教育法第 19 條:校務會議成員,應包括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及職工代表,並應邀請學生列席會議;採教師代表為組成成員者,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其各類成員比例及運作原則,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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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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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已畫重點)   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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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3478

《國民教育法》第 19 條


學校設校務會議,議決下列事項,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之:
一、校務發展或校園規劃等重大事項。
二、依法令或本於職權所訂定之各種重要章則。
三、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四、其他依法令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事項。
校務會議成員,應包括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及職工代表,並應邀請學生列席會議;採教師代表為組成成員者,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其各類成員比例及運作原則,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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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51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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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儘量不偏重特定性別,理想值為各佔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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