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因配合政府辦理國際觀光宣傳推廣而同意之投資抵減,除最後年度外,其每一年度 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多少為限?
(A)百分之二十
(B)百分之三十
(C)百分之五十
(D)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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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3), B(124), C(297), D(2), E(0) #2886234

詳解 (共 2 筆)

#5441793
發展觀光條例§50 為加強國際觀光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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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1852
為加強國際觀光宣傳推廣,公司組織之觀光產業,得在下列用途項下支出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度內抵減之:
一、配合政府參與國際宣傳推廣之費用。
二、配合政府參加國際觀光組織及旅遊展覽之費用。
三、配合政府推廣會議旅遊之費用。
前項投資抵減,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第一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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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697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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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發展觀光條例》相關規定,針對因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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