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有關我國地方自治發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政府遷臺以來至 1987 年解嚴之時期,係以行政命令方式進行地方之自治
(B)1992 年第二次修憲之增修條文刪除中華民國憲法中省縣自治通則之要求
(C)1993 年制定公布省縣自治法及直轄市自治法
(D)1999 年制定公布地方制度法,並於同年廢止省縣自治法及直轄市自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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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5), B(330), C(499), D(70), E(0) #1869951
統計: A(165), B(330), C(499), D(70), E(0) #1869951
詳解 (共 3 筆)
#3026208
民國39年(1950) 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民國83年(1994) 省縣自治法、直轄市自治法 民國88年(1999) 地方制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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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6410
我發現沒有人講B對是在哪裡找到的,後來有查資料找到
1.自民國39年至民國83年,立法院始終未通過「省縣自治通則」,僅以國民政府時期頒佈之「省政府組織法」及行政院頒佈之行政命令「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代替,違背憲法規定應由立法院以法律規定事項之「法律保留」原則。
2.民國81年國民大會通過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省縣地方自治不受憲法相關條文規定之限制,憲法地方制度之規範,終告結束。立法院並於83年通過「省縣自治法」,將原應由立法院通過的「省縣自治通則」與各省通過的「省自治法」、各縣通過的「縣自治法」集於一身,以收便利之效,並將憲法上的地方自治層級由「省」、「縣」二級,透過法律改為「省(直轄市)」、「縣(縣轄市)」、「鄉(鄉、鎮、市)」三級制,立法創設了我國第三級的地方政府。
資料來源:https://www.3people.com.tw/%E7%9F%A5%E8%AD%98/%E4%B8%AD%E5%A4%AE%E8%88%87%E5%9C%B0%E6%96%B9%E6%AC%8A%E9%99%90-2/%E5%85%AC%E8%81%B7%E8%80%83%E8%A9%A6/5020b89d-cb01-4ebf-934e-9d70515a9b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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