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郵件遞送,下列何者錯誤?
(A)各類郵件收件人有二人以上,得向其中任何一人投遞之
(B)各類郵件應按其表面所書收件人之地址投遞之
(C)郵政公司為確認收件人之真偽,得請其出示必要之證明
(D)郵件無法投遞,即由郵政公司招領揭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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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59), C(42), D(706), E(0) #1276114

詳解 (共 2 筆)

#1462034
第一百九十八條無法投交收件人或經收件人拒絕收受之郵件,稱無法投遞郵件。 
無法投遞之國內函件退還寄件人,無寄件人姓名、地址者,退回原寄局。但寄件人交寄時於封面上註明無法投遞免退回者,不在此限。 
無法投遞之國內非掛號新聞紙、雜誌退回原寄局發單通知寄件人自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指定郵局補付郵資領回,逾期未領者,依無著郵件處理。 
無法投遞之國際函件,無論封面有無寄件人姓名、地址,均退回原寄國。但未書有寄件人姓名、地址之明信片及未以寄達國通曉之文字註明應行退回之非掛號印刷物,不予退回原寄國,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 
無法投遞之國內及國際包裹,依寄件人在相關包裹聯單或發遞單上批註之意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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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5681

無法投遞----->退還寄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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