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有乙子與丙女,甲死亡後,乙告訴丙:甲臨死前再三交代,不能讓女兒繼承財產。乙進而單獨占有甲
全部之遺產 A 屋與 B 車。其後甲之妻證明乙說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偽造甲之意思,故意侵害丙之繼承,因此乙喪失繼承權
(B)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如經被繼承人宥恕,其繼承權不喪失
(C)丙得不向乙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而主張 A 屋與 B 車之物上請求權
(D)丙之繼承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 10 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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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9), B(105), C(417), D(97), E(0) #1624809
統計: A(349), B(105), C(417), D(97), E(0) #1624809
詳解 (共 10 筆)
#2716331
(C)丙得不向乙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而主張 A 屋與 B 車之物上請求權
所有權人對於其所有物被侵奪時,可主張 物上返還請求權
但繼承權被侵害時,一方面當事人間可能是對於繼承資格有爭議,
單純的物上返還請求權無法解決這個問題,另一方面事實上可能不是
單一財產而是有許多財產被侵奪,如果要一一回復並不經濟,
因此,民法賦予繼承權被侵害的人,一個特殊的請求權,除了可以
確認繼承資格外,還可以概括的回復繼承權,此即為繼承回復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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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8893
這題答案為a,個人想了一下應該是因為照
民法1145條規定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
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
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本題中a選項之情事,並不是1145條第一項第一款的繼承權當然喪失事由,所以選項敘述直接無效並不是那麼正確。如果經被繼承人宥恕,繼承權仍不會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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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1509
A錯在 本題未立遺囑 何來的偽造遺囑呢⋯(突破盲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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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7594
A選項的錯誤,應為被繼承人甲死亡後,乙才告知丙甲臨死前再三交代不能讓丙繼承,而1145條的規定各項喪失繼承權條款,需以偽造遺囑才有適用,乙並未偽造遺囑(甲生前也未立遺囑),故乙之偽造行為無1145條的適用,繼承權仍不喪失。
有誤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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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9158
選項D
第 1146 條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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