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選項中何者是警察機關製作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處分書,無須記載之事項?
(A) 受處分人之姓名等身分資料
(B)主文、事實、理由及不服處分之救濟方法
(C)處分應適用之法條
(D)罰鍰應完納期間內得請求易以拘留之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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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32), C(177), D(1906), E(0) #1215089
統計: A(46), B(32), C(177), D(1906), E(0) #1215089
詳解 (共 3 筆)
#1296363
第 43 條
(處分書之製作)
左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
分書:
一、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二、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三、依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併宣告沒入者。
四、單獨宣告沒入者。
五、認為對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應免除處罰者。
前項處分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行為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住
所或居所。
二、主文。
三、事實及理由,得僅記載其要領。
四、適用之法條。
五、處分機關及年、月、日。
六、不服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
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聲明異議。
(處分書之製作)
左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
分書:
一、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二、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三、依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併宣告沒入者。
四、單獨宣告沒入者。
五、認為對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應免除處罰者。
前項處分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行為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住
所或居所。
二、主文。
三、事實及理由,得僅記載其要領。
四、適用之法條。
五、處分機關及年、月、日。
六、不服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
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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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7640
答案:(D)未規範
第 43 條
一、行為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住
所或居所。
二、主文。
三、事實及理由,得僅記載其要領。
四、適用之法條。
五、處分機關及年、月、日。
六、不服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 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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