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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3年 - 113 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消防警察人員: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120485 | 科目: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3年 - 113 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消防警察人員: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120485

年份:113年

科目: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

3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應設置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行緊急傷病 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業務。其中救護隊或消防分隊每隊至少應配置救護車一輛及救護人 員執行緊急救護。某救護分隊配置有加護救護車一輛,其於救護傷病患及運送病人時,應有救護 人員①名以上出勤;該救護分隊應配置至少救護人員②名執行緊急救護。試問①、②各為多少名?
(A)二名、二名
(B)二名、七名
(C)三名、七名
(D)三名、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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