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警械非經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警察機關
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沒入警銬,受處分人如有不服者,應提出下列何種救濟?
(A)聲明異議
(B)申復
(C)抗告
(D)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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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65), B(332), C(420), D(4877), E(0) #2781375
統計: A(1965), B(332), C(420), D(4877), E(0) #2781375
詳解 (共 9 筆)
#5312523
訴願法 第 58 條
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而」「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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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5020
為甚麼聲明異議 不行呢?
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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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3697
根據《行政救濟法》的規定,對於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處分(如警察機關的沒入警械處分),受處分人若不服,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提出 訴願,這是行政救濟的一部分。
為何是 訴願 而不是 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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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是指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時,向該機關的上級機關提出的救濟方式。這是針對行政處分提出的法定程序,經過訴願後,若當事人仍不服,則可以進一步提起 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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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異議:這通常是針對某些行政處分或行政行為,提出的異議,但不一定適用於所有行政處分,並且其程序可能沒有訴願那麼正式或具法律效力。在《警械使用條例》下,對警械的沒入處分不屬於能用「聲明異議」處理的範疇。
因此,正確的救濟方式是 訴願,受處分人應向上級行政機關提出訴願,若訴願仍然未解決問題,才能進一步提起行政訴訟。
有錯在請求指教更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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