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刑事程序中有關證據保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告訴人於偵查中得聲請檢察官為證據保全處分,檢察官對於告訴人所為證據保全處分之聲請, 予以駁回或未於五日內為保全處分時,聲請人得逕向該管法院聲請保全證據
(B)告訴人聲請保全證據,於案件尚未移送檢察官時,應向調查之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所屬機關 所在地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
(C)案件於第一審法院審判中,告訴人認為證據有保全之必要者,得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聲請法 院為保全證據處分
(D)告訴人於偵查中,對於其聲請保全之證據,得於實施保全證據時在場。保全證據之日、時及處 所,並應通知得在場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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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9-4 條案件於第一審法院審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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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刑事程序中有關證據保全之規定,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