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地方自治團體預算之籌編與審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鄉(鎮、市)原則上應依內政部所訂定之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籌編預算
(B)直轄市總預算案之歲出預算部分,審議時應就機關別、政事別及基金別分別決定之
(C)縣(市)之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者,應由縣(市)政府參照法令辦理
(D)直轄市總預算案之審議,應注重歲入規模、預算餘絀、計畫績效及優先順序
統計: A(71), B(687), C(295), D(395), E(0) #2456097
詳解 (共 8 筆)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總預算案之審議,應注重 = > 祭出鮮魚 ==諧音==>計出先餘。
計 = 計畫績效
出 = 歲出規模
先 = 優先順序
餘 = 預算餘絀
希望有幫助到您記憶。
(A)地制法第71條第1項:應依行政院訂定之中央暨地方政府預算籌编原則辦理
(C)第41條第2項: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從其所定.但該條件或期限為法律、自治法規所不許者,不在此限.
(D)第41條第1項:地方自治團體總預算案之審議,應注重歲出規模、預算餘絀、計畫績效、優先順序.
針對C選項。
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 => 從其所定。
VS
地方立法機關對預算案所為之附帶決議 =>地方行政機關參照法令辦理。
兩者是不同的。
第 41 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之審議,應注重歲出規模(D)、預算餘絀、計畫績效、優先順序,其中歲入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收入為主,審議時應就來源別分別決定之;歲出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支出為主,審議時應就機關別、政事別及基金別分別決定之。
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者,從其所定(C)。但該條件或期限為法律、自治法規所不許者,不在此限。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就預算案所為之附帶決議,應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參照法令辦理。(C)
附帶決議:指地方議會在所通過之各筆預算本身之外,另外對於特定業務之執行,提出要求或建議。地方議會審議預算案所作審議意見,指明為綜合決議、附帶意見、附帶建議等名稱及無涉及預算動支之但書意見其性質與附帶決議相似者,視為附帶決議。基本上,地方行政機關對於地方議會審議預算之相關附加意見為附帶決議者,其預算之動支應不受該類附帶決議之拘束;惟如認為該類附帶決議執行有困難,或主張其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自治法規規定牴觸時,得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函復地方議會妥為說明(甚或另得依法聲請中央主管機關或司法院之解釋),否則亦得遵照辦理。
X(A)鄉(鎮、市)原則上應依內政部所訂定之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籌編預算
地方制度法71條第1項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年度總預算、追加預算與特別預算收支
之籌劃、編製及共同性費用標準,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行政院訂
定之中央暨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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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2 總預算案之審議 |
歲出規模、預算餘絀、計畫績效、優先順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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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入 |
歲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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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收入為主,審議時應就來源別分別決定之 |
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支出為主,審議時應就機關別、政事別及基金別分別決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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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代表會就預算案所為之附帶決議,應由縣市府、鄉鎮市公所參照法令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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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者,從其所定 但該條件或期限為法律、自治法規所不許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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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 |
縣市 |
鄉鎮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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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提出於該管審計機關 審計機關應於決算送達後3個月內完成其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提出決算審核報告於議會 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由審計機關送請市府公告 議會審議決算審核報告時,得邀請審計機關首長列席說明 |
決算報告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6個月內送達代表會審議,並由公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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