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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2年 - 112 高等考試_三級_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115655 | 科目:高考/三級◆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2年 - 112 高等考試_三級_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115655

年份:112年

科目:高考/三級◆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5 甲將自己所有的A屋租與乙供營業使用,約定租到乙死亡為止,乙應於每月5日前以現金支付甲租 金新臺幣1萬元,並以字據訂立之。關於甲乙間之租賃契約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租賃契約為附解除條件之契約,一旦乙死亡,契約失其效力,甲可取回A屋
(B)該租賃契約為附停止條件之契約,一旦乙死亡,契約失其效力,甲可取回A屋
(C)該租賃契約為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
(D)租賃契約具有保護承租人之公益性,不得附條件,亦不得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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