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甲寫信給乙表示願以新臺幣 3 萬元購買筆記型電腦,甲自何時起受該意思表示之拘束?
(A)甲寫好該信時
(B)甲將信投進郵筒時
(C)郵差將該信投進乙的信箱時
(D)乙打開該信並了解其意思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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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17), C(264), D(62), E(0) #1205736

詳解 (共 3 筆)

#3350297

民95條: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此處之「到達」係指:意思表示處於客觀上相對人可得支配之範圍內即可。不問是否交到當事人手中,或當事人是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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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關於以對話為意思通知的內容規定在民94條: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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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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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6960
非對話意思表示一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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