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國楨因意外不幸身亡,家中遺有妻子、父母、祖母和未成年的弟弟一人。國楨生前未留遺囑,依照民法的規定,其遺產應如何分配?
(A) 由妻子單獨繼承
(B) 由妻子和父母共同繼承
(C) 由妻子、父母和弟弟共同繼承
(D) 由妻子、父母、祖母和弟弟共同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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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3), B(2173), C(170), D(231), E(0) #201209
統計: A(493), B(2173), C(170), D(231), E(0) #201209
詳解 (共 6 筆)
#335339
配偶+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按人數平均繼承
配偶+第二順位(父母)→配偶1/2 & 父母平分1/2
配偶+第三順位(兄弟姊妹)→配偶1/2 & 兄弟姐妹平分1/2
配偶+第四順位(祖父母)→配偶2/3 & 祖父母平分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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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705
民法第1138條的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題目中被繼承人國楨沒有第一順序之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所以由第二順序之繼承人-父母,與配偶共同繼承。
ps應繼分之分配比例在第1144條,有興趣的人可以去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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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0983
民法: |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摘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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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099
我想 配偶是最優先一定要的,之後依照法條找下一順位,如果該順位沒人,那配偶就和再下一順位照法定比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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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928
第一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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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997
按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是繼承人之範圍包含血親繼承人與配偶繼承人,血親繼承人有順序先後之區別,依序第一順序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第二順序為被繼承人之父母、第三順序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第四順序為被繼承人之祖父母,先順序之繼承人排除後順序之繼承人,而同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中,親等近者排除親等遠者(即孩子優先於孫子繼承)(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參照)。而配偶繼承人與血親繼承人共同繼承。
http://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84&txtgp=&groupk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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