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關於都市計畫之變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都市計畫之變更,如直接限制一定區域人民之權利者,則其性質即屬公法上之觀念通知
(B)都市計畫之變更屬法規性質,並非行政處分,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外之人民,如因都市計畫 個別變更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時,無法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C)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而變更都市計畫時,應以通盤檢討變更之方式辦理
(D)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而變更都市計畫時,應以個案迅行變更之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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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0), B(118), C(816), D(2741), E(0) #2526015
統計: A(120), B(118), C(816), D(2741), E(0) #2526015
詳解 (共 8 筆)
#5632229
6 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關於都市計畫之變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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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都市計畫之變更,如直接限制一定區域人民之權利者,則其性質即屬公法上之觀念通知 → 係公法上之單方行政行為
(B) 都市計畫之變更屬法規性質,並非行政處分,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外之人民,如因都市計畫 個別變更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時,無法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 應許其就該部分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C) 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而變更都市計畫時,應以通盤檢討變更之方式辦理 → 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
(D) 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而變更都市計畫時,應以個案迅行變更之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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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解釋字號:
釋字第 156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68 年 03 月 16 日
解釋文:
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畫,係公法上之單方行政行為(A),如直接限制一定 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即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其因而 致特定人或可得確定之多數人之權益遭受不當或違法之損害者,自應許其 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本院釋字第一四八號解釋應予補充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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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42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9 日
解釋文:
都市計畫擬定計畫機關依規定所為定期通盤檢討,對原都市計畫作必 要之變更,屬法規性質,並非行政處分。惟如其中具體項目有直接限制一 定區域內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者,基於有權利即 有救濟之憲法原則,應許其就該部分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B),始符 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願權與訴訟權之意旨。本院釋字第一五六號解釋 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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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C):
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
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D)。
三、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
四、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
前項都市計畫之變更,內政部或縣(市)政府得指定各該原擬定之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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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2070
(A)(B)
都市計畫法 第26條1項: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
都市計畫法 第26條2項:
前項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之辦理機關、作業方法及檢討基準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釋字第 156 號:
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畫,係公法上之單方行政行為,如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即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其因而致特定人或可得確定之多數人之權益遭受不當或違法之損害者,自應許其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C)(D)
都市計畫法 第27條1項: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
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
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
三、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
四、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
都市計畫法 第27條2項:
前項都市計畫之變更,內政部或縣(市)政府得指定各該原擬定之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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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8044
6 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關於都市計畫之變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都市計畫之變更,如直接限制一定區域人民之權利者,則其性質即屬公法上之觀念通知(行政處分)
*釋字第 156 號
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畫,係公法上之單方行政行為,如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即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其因而致特定人或可得確定之多數人之權益遭受不當或違法之損害者,自應許其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本院釋字第一四八號解釋應予補充釋明。
*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所謂「觀念通知」,係指行政機關對外所為公法上之單方行為,純屬單純之意思通知,對於當事人申請事項並無准駁之表示,而不生法律上之任何效果(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裁字第731號裁定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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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都市計畫之變更屬法規性質,並非行政處分,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外之人民,如因都市計畫個別變更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時,無法(應許其)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釋字第 742 號
都市計畫擬定計畫機關依規定所為定期通盤檢討,對原都市計畫作必要之變更,屬法規性質,並非行政處分。惟如其中具體項目有直接限制一 定區域內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者,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應許其就該部分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始符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願權與訴訟權之意旨。本院釋字第一五六號解釋應予補充。
*釋字第774號
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外之人民,如因都市計畫個別變更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應許其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始符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
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外之人民,如因都市計畫個別變更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應許其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始符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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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而變更都市計畫時,應以通盤檢討(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之方式辦理
(D)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而變更都市計畫時,應以個案迅行變更之方式辦理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
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
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
三、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
四、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
前項都市計畫之變更,內政部或縣(市)政府得指定各該原擬定之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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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52785
都市計畫法第27條:都市計畫迅行變更之事由
1.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時,
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
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
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
三、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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