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關於合意停止訴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B)合意停止訴訟時,不變期間之進行,不受影響
(C)合意停止訴訟,應由兩造向受訴法院或受命法官陳明
(D)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如於 4 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法院應裁定 命其續行訴訟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7), B(193), C(101), D(1385), E(0) #2909359

詳解 (共 10 筆)

#5490230

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51
0
#5463077
第 189 條
當事人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不變期間之進行,不受影響。
前項合意,應由兩造向受訴法院或受命法官陳明。
前條規定,除第一項但書外,於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準用之。
35
0
#5429663
• (A)(B)189:I 當事人得以合...
(共 13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3
0
#5563918
法官忙的要死,你自己不續行訴訟法官高興都...
(共 4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
#5579852

法官古稱推事 , 意思是推斷事實
但法官畢竟也是人 , 人會有把事情往外推習性也在所難免
事實上停止訴訟讓雙方當事人冷靜 , 大事化小 , 小事化無
以和為貴 , 也減少自己的工作量
所以怎麼可能像(D)續行訴訟

10
0
#5862012
(A) 當事人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189Ⅰ本文-當事人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B) 合意停止訴訟時,不變期間之進行,不受影響
§189Ⅰ但書-但不變期間之進行,不受影響。
 
(C) 合意停止訴訟,應由兩造向受訴法院或受命法官陳明
§189Ⅱ-前項合意,應由兩造向受訴法院或受命法官陳明。
 (D) 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如於 4 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法院應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190前段-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9
0
#5431862
第 189 條 當事人...
(共 37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6
0
#5894575
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續行訴訟而再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者,以一次為限。如再次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不生合意停止訴訟之效力,法院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兩造無正當理由仍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前項訴訟程序停止間,法院於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無正當理由兩造仍遲誤不到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法院得命書記官計算訴訟費用額。
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2
0
#5975047
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0
0
#5906222
不算是重點的重點
純粹是一個事實跟實務上的感覺
整個民事訴訟的過程
法官會在當中時不時的問一下你們要不要和解
你們要不要調解
你們要不要撤告
反正站在法院的立場
能用最少的成本解決紛爭是最好的
如果當事人願意和解
法官一定是樂觀其成的
加上這個合意停止訴訟
時間到了就當作你們不告了
也是跟上述的本意一樣
節省訴訟資源
0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342751
未解鎖


(共 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