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簽證申請,就其決定准駁之考量因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在我國境內或境外有犯罪紀錄者,得拒發簽證
(B)應衡酌申請人個別情形
(C)應衡酌國家利益及其國家與我國關係
(D)為維護申請人權益,拒發簽證時,應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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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14), C(33), D(248), E(0) #3183874
統計: A(10), B(14), C(33), D(248), E(0) #3183874
詳解 (共 2 筆)
#6029052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簽證申請時,應衡酌國家利益、申請人個別情形及其國家與我國關係決定准駁;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得拒發簽證:
一、在我國境內或境外有犯罪紀錄或曾遭拒絕入境、限令出境或驅逐出境者。
二、曾非法入境我國者。
三、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病或其他疾病者。
四、對申請來我國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者。
五、曾在我國境內逾期停留、逾期居留或非法工作者。
六、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或有非法工作之虞者。
七、所持護照或其外國人身分不為我國承認或接受者。
八、所持外國護照逾期或遺失後,將無法獲得換發、延期或補發者。
九、所持外國護照係不法取得、偽造或經變造者。
十、有事實足認意圖規避法令,以達來我國目的者。
十一、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者。
十二、其他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者。
依前項規定拒發簽證時,得不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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